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一、一○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苗栗縣苗栗市○○里○○路二四九號志峰
影視中心之負責人,明知片名「致命交叉點」,業經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取得著作權
,並授權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四年七
月一日在台灣地區享有重製、出售、出租、發行等權利之重製物,竟基於常業之犯意
,未經協和公司授權,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至九月間某日起,在上址,以進
口水貨影碟片,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而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
三年十月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並扣得前開影碟片一張,案經協
和公司告訴,因認甲○○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云云,而經審理結果,以被
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
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協和公司既非著作權人,亦未經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授權或
委任提出告訴,其告訴難謂合法,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固非無見。
惟查偵查卷附告訴人協和公司提出之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中譯證明書,固未記載美商
派拉蒙影片公司授權或委任協和公司提出告訴(見偵字第一○三一一號卷第二一頁)
,然依協和公司另提出之派拉蒙影片公司英文證明書所載「Kings may take the fo-
llowing action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when the rights which we-
re granted to king's pursuant to its afore-mentioned agreemet are infring-
edby third parties :(a) file criminal complaints in its own name with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or with the police, and(b)institute private pr-
osecutions in its own name」(其意似為當協和公司按上述合約授予之權利受到第
三者之侵害時,可依法採取下列行動a以其自身名義向檢察署或警方提出刑事訴訟b
以其自身名義提出私人訴訟)(見同上卷第二○頁),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是否未授
權協和公司提出告訴,尚非無疑,實有詳予調查審認之必要。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協和
公司具有告訴權,指摘原判決失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