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06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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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
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截至
四月十二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
四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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