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26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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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七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上訴意旨全憑己意,謂上訴人交付禁藥安非他命予林進財之行為,係互通有無,
為單純之借用、或贈與或分用,不涉轉讓禁藥問題云云。並漫指原判決未盡調查證據
能事、適用法規不當、判決理由不備。核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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