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04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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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二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及期
間末日之假日,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三月一日始行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末查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
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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