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24
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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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一五一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向
君太公司領取支票,均係以上訴人名義及私章領取,上訴人既未偽造「中華職棒聯盟
」、「兄弟棒球隊」、「兄弟職棒隊」印章,亦無偽造之必要。㈡支票背書之中華職
棒聯盟及兄弟棒球隊印章,均係地下錢莊所刻等語。經查原判決綜合卷內資料,認定
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暨行使變造公文書等
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業務上侵占及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
,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上訴人否認偽造「中華職業棒球聯盟」
、「兄弟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等印章並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所持諸項辯解,係
推卸刑責之詞,不足採取。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或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關於業務上侵占部分,置原判決之明
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
重複為事實上之爭執,不涉及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關於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對
原判決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則究屬如何違背法令,俱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又徒
憑己見,漫指原判決不當,尚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核與前揭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要件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至於原判決就上訴人委託不知情之人偽刻系爭印章,疏未論以間接正犯,雖稍有
瑕疵,但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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