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26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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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一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寄存送達,有該送
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六)月
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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