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4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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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右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桃園
縣中壢市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死亡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查上訴人甲○○業經
於原審判決後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七時許,因車禍而受頭部外傷,胸部鈍挫傷
,導致心肺衰竭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本院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符法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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