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22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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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
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
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初,見鄰居
劉○和外出工作,及至高雄照料患病中之母親,家中僅有年僅十
一歲之女童劉○怡(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竟萌歹念,基
於概括之犯意,自同年月初某日起,引誘劉○怡至其嘉義市○區
○○里○○○村○○號住宅,在其女兒房間或其工作室內,利用
星期三劉○怡下課後時間,每星期姦淫一次,至同年二月二日(
農曆一月三日)止,共姦淫十次等情,認其犯行明確,因而撤銷
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姦淫未滿十四歲女子之
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初,對女童劉○怡即萌
姦淫之歹念,至同年月初某日起引誘劉○怡至其住宅內姦淫,非
但上訴人有如何引誘之行為,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均未述及,已嫌
理由不備。且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初萌姦
淫劉○怡之歹意,於同年月初某日起每星期姦淫一次,迄同年二
月二日止等情,焉有萌犯意在後而姦淫在前之理﹖其判決理由又
謂「上訴人姦淫之時間在八十三年十二月初至八十四年二月初較
為正確」云云,亦有矛盾。且時間賡續僅一月有餘,依每週姦淫
一次計算,應無十次之多,與其事實之記載,顯有不符,有理由
矛盾之違法。次查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診斷書記載:「該病患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九、二十、二十一日
接受連續三天夜間陰莖膨脹測試顯示,不完全勃起反應及早期消
軟」(見原審卷第十九頁),可見上訴人之性機能與常人有異,
而原判決理由就該診斷書之論斷謂「上訴人年逾八十歲,身手尚
稱健朗,精神奕奕,其性機能縱因年齡關係有所衰退,對性慾應
無任何障礙」云云(見原判決理由第二段)。按人類因年老性機
能衰退,有無達於不能實施性交之程度﹖此為性機能之生理狀態
,至身手健朗、精神奕奕與否,與有無性機能障礙似亦無關。而
「性慾」之有無,為性心理狀態,有性慾存在,與能否實施性行
為,係屬二事。原判決理由將之混為一談,為上訴人不利認定,
其論斷即有可議。又劉○怡於偵查中陳稱:「每次姦淫,他(指
上訴人)都在場,他太太是瞎子,」等語(見偵卷第四頁),上
訴人之妻聽力如何﹖如果聽力正常,上訴人能否在其妻旁與劉○
怡姦淫﹖事理上,亦有可疑。證人曹○輝於偵查中之證言稱:「
我有對徐○潔說:見過甲○○抱着劉○怡坐在其大腿上,我看過
很多次,不知是疼愛她或別有用意,我告知他們後,帶劉女去檢
查,才發現非處女」等語(見偵卷第二十二頁),依台灣省立嘉
義醫院診斷書記載「理學檢查顯示:處女膜五及七點鐘位置各陳
舊性裂痕一處」(見偵卷第六頁),則上訴人果確曾懷抱鄰居十
一、二歲之女童,坐於大腿上,為路人看見多次,此等親暱行為
,是否因而引起性慾,對劉○怡有姦淫行為﹖抑係引起性慾後,
自己性器官有不完全勃起及早期消軟之症狀,因對劉○怡有猥褻
行為,致發生劉○怡之處女膜破裂之結果﹖換言之:上訴人之行
為,究竟係「猥褻」﹖抑為「姦淫」﹖殊堪研求。原審疏未詳加
調查究明,率行判決,有嫌速斷。再查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
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罪論,即屬該
條項但書規定「設有特別處罰規定」之範圍,原判決引用兒童福
利法第四十三條(漏寫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論處,即有判決適
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上開違誤,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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