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5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石忠勝均為民國八十三年台北市大安區群英里里長候
選人,上訴人意圖散布於眾及使石忠勝不當選,竟於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在台北市○
○路聯勤俱樂部,對中國時報記者江妙瑩傳述足以毀損石忠勝名譽之傳聞稱:石忠勝
曾與成功國宅社區內一名老太太(指安姚兆林)發生房屋仲介佣金糾紛,致使老太太
氣得病發身亡等語,使江妙瑩於八十三年六月九日之中國時報加以報導,而傳播此不
實之事,致石忠勝落選,足以生損害於石忠勝,案經石忠勝訴由檢察官偵辦等情。因
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
以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與記者之方法,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固非無見。
惟查證人中國時報記者江妙瑩就其上述報導之來源證稱:「當時我寫石忠勝曾與成功
國宅社區內一名老太太發生房屋仲介佣金糾紛,致使老太太氣得病發身亡,是根據社
區老太太及社區內流傳」(見第一審卷第三十八頁),「……甲○○還曾告訴我石忠
勝因房屋仲介,使得安老太太於事後氣得要死,當時是聊選舉話題,……」(見同上
卷第二十六頁),證人赫永生證稱:「我有對甲○○說最近安太太因房屋仲介佣金糾
紛情緒不大好,影響身體健康死掉,我只是從人情上判斷,沒有編造是非」(見同上
卷十五頁),證人安喜蒲證稱:「我母親安姚兆林是因腦血管破裂死亡,和心情、血
壓都有關係,我不敢說賣房子不會影響她生理狀況……」(見同上卷第十六頁),上
述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何以不足採信,原判決未加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
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與記載之方法,傳播不實之事,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雖同時又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但此乃法
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擇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論
處,乃原審竟依想像競合犯將上述兩罪按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其適用法則,
亦欠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M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