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23
強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5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
偵字第二七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携帶兇器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脅迫(累犯)罪
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伊出示瑞士刀,祇為求取自
保,以免受毆,並無脅迫脫逃之意等詞,亦已依據事證詳予指駁。上訴意旨對於原判
決認定之事實,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徒執陳詞否認犯
罪,為事實上之爭執,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