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02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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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 羅寶元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
五年度自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敍
論綦詳。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未依法定程序開庭、判決書與上訴理由狀內容不符,一
、二審判決欺騙良民、欺矇上級,鼓勵被告繼續利用職權「暗刀殺人」等詞,漫事指
摘,核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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