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07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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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案件,經原審
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
訴期間截至同月二十二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九月二十二日)為星期日,應以
其翌(二十三)日代之,乃竟延至同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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