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05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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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
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在雲林縣麥寮鄉崙後
村崙後二二一號自宅經營「超越電視服務中心」,非法架設有線電視播放系統(俗稱
第四台),以原判決附表㈠編號(1)至(6)之播放設備,經營有線電視業務,廣
招客戶,每戶裝機費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及二千元不等,每月收取節目費五百
元。自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起,明知並未取得原判決附表㈡所示錄
影帶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竟基於賴以為業之犯意,擅自公開播送如該附表㈡所示錄
影帶,供其客戶觀賞,而侵害該附表㈡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月十七
日於上開地點,經行政院新聞局派員會同警方當場查獲,並扣得該附表㈠、㈡所示公
開播放設備、錄影帶(以上扣案公開播放設備及錄影帶,業經行政院新聞局處分沒入
)及客戶收據二本,客戶名冊一本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
處上訴人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自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起,明
知並未取得原判決附表㈡所示錄影帶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基於賴以為業之犯意,擅
自公開播送該附表㈡所示錄影帶,供客戶觀賞,而侵害該附表㈡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
財產權,於同年月十七日被警查獲等情,乃理由欄則謂上訴人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七日之上開所為仍構成常業犯云云,關於上訴人犯罪之時間,前後
認定不一,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㈡次按有罪判決所憑之證據,須與待證事實相符合
,始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若所憑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不相符合,即屬證據上理
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證人劉義政於雲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收視內
容多以豬哥亮餐廳秀、摔角、布袋戲、卡拉OK歌唱錄影帶節目為主,清冊內所載○
○一-飛行世紀至○○四-卜派尋根等四支錄影帶,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一
年六月十七日未曾在第四台節目中看過,至於經常收視之卡拉OK歌唱錄影帶節目是
否與清冊上所登錄之節目相符,因平時未曾留意,所以記不清楚」(見偵查卷第四七
頁背面),證人林清文於雲林縣調查站,經提示涉案錄影帶訊以:「請你詳細研閱這
二份清冊所示之錄影帶節目內容,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期間
你有無收視觀賞到﹖另你家人有無收視到﹖」答稱:「都沒有」(見同上卷第四四頁
),證人吳火標經訊以:「上述錄影帶內容,你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一年六
月十七日期間有無收視觀賞到﹖」答稱:「包括卡通節目○○一飛行世紀至○○四卜
派尋根等四支錄影帶節目也未曾收視,至於○○一-○一六等十六支錄影帶節目所播
放螢幕字幕,因為不識字未曾留意,所以我不知道是否為清冊上所列之錄影帶節目」
(見同上卷第五一頁背面),上述證人均未證述上訴人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十七
日有播放原判決附表㈡所示之錄影帶。又雖證人劉義政於第一審證稱:「八十一年六
月十二日以後有看到歌仔戲、布袋戲、豬哥亮餐廳秀、摔角、卡拉OK歌唱錄影帶節
目等」(見第一審卷第二○、二一頁),惟觀之原判決附卷㈡所示之錄影帶,並無歌
仔戲、布袋戲、豬哥亮餐廳秀、摔角等錄影帶,則上述證人等之證言,自不足作為不
利上訴人之證明,乃原判決竟依憑該三位證人之證言,作為認定上訴人有播放原判決
附表㈡所載錄影帶之判決基礎,亦難謂為適法。㈢上訴人固坦承其在八十一年六月十
二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曾播送原判決附表㈡所示之錄影帶(此部分未經合法告訴
,亦未經公訴人起訴),但其堅稱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即未再播送等語,而遍
閱全卷,除證人林萬見證稱「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至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曾經看過
『惠聚』歌唱節目一次,至於錄影帶之內容,我已記不清楚,只有螢幕上打出『惠聚
』字幕,對其印象較深刻」(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外,並無上訴人播送原判決附
表㈡除編號四六至四九號外其餘錄影帶之證據,乃原判決竟認定上訴人一併播送前述
其餘錄影帶,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
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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