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05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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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台北市○○路二二六號樂裕影視社負責人
,明知「肥龍皇帝」、「性愛一念間」等錄影帶係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派拉蒙影片公
司出品,享有著作權,授權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在台灣地區專有
發行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出租營利,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未經協和公司同意或授
權,在上址擅自重製該視聽著作,並陳列於該影視社中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圖利。嗣
於八十三年(應係八十二年)九月一日為新聞局人員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
上開錄影帶各乙捲,案經被害人協和公司告訴,因認被告牽連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但經審理結果,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而
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本件公訴人係依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核准設立登記
,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協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公司執照
影本附原審卷第十九頁可稽)之告訴,認被告於八十二年間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在台北市樂裕影視社內,擅自重製該公司獲美國環球影片公司及派拉蒙影片公司
授權在台灣地區專有發行權之視聽著作「肥龍皇帝」及「性愛一念間」,並出租予客
人觀賞圖利,牽連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而提起公訴。
惟依告訴人所提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證明書所載,「肥龍皇帝」影片
係由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授權「協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授權期間自七十九年一
月一日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性愛一念間」影片係由美國派拉蒙影片公司授
權「協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授權期間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一號偵查卷第三、四頁)。「協和影視股份
有限公司」既未獲授權發行,何以得為告訴﹖究竟「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與「協
禾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係﹖「肥龍皇帝」一片如已逾授權期間,何以仍得告訴﹖均
攸關告訴是否合法,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遽為實體判決,難謂適法。㈡、事實審法院
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以期發見真實,如有應行調
查之證據未依法調查,率予判決,即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本件告訴人係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派員至被告之樂裕影視社查察結果
而提出告訴,而依該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三)強廣四字第二三三八七號函
及檢附之「甲○○君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暨刑法節目移送清冊所示(見一審卷第二十九
頁、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七頁),查獲之「性愛一念間」一片共有七捲,惟所貼片名
則分別偽貼為「男大當婚」、「還我清白」、「恐懼昇起」、「生化人」、「正宗太
空殭屍」、「變態殺人狂」、「瞄準原型人」(見移送清冊第三十二號至第三十八號
」。又依告訴人所提樂裕影視社八十二年三月份出貨表,告訴人於八十二年三月十六
日送帶時,包括母帶一捲,標籖五份,亦即被告僅能重製母帶之外之四捲(見原審卷
第四十頁)。則被告重製「性愛一念間」一片,能否謂未逾授權範圍,即非無疑。何
以被告不貼告訴人所送之標籤而貼其他片名﹖是否掩飾犯行﹖原審未為詳查,遽行判
決,已有可議。又原審謂扣獲之「肥龍皇帝」及「性愛一念間」錄影帶各為一捲云云
,顯與行政院新聞局前開函檢送之移送清冊所載之資料不符,亦有未合。㈢、被告具
狀辯稱前開錄影帶係於案發前二日始翻錄完成云云(見原審卷第八十八頁背面),亦
即應在八十二年八月底重製者。而告訴人則稱其與被告簽約之期間係至八十二年五月
三十一日止。如上開事實均屬無訛,則被告重製該錄影帶之時似在合約期滿之後,究
竟雙方有無再訂約﹖攸關其重製是否合法,即有待澄清,原審未予查明,亦有未盡職
權調查能事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發
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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