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31
走私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2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二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走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九、一三○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等二人以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乙○○為累犯
)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上訴人等二人及已判刑確定之共犯呂
進文之自白,查扣之「七星牌」等未稅洋菸一二四、八○○包,卷附財政部高雄關稅
局函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敍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原判決引用卷附
「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係執以證明上訴人等有共
同私運未稅洋菸進口之證據之一,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無販賣未貼專賣憑證菸類罪
嫌之論斷,並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
,專憑其個人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泛詞指摘,並執與原判決主旨
無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前開說明,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