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2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十六日駁回撤銷緩刑抗告之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有特別規定
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第一
審撤銷該院八十三年度少訴字第六九號緩刑之宣告,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
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
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