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
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抗告
人以其有固定住所及正當事業,又其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現已執行期滿,本
件目前經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更審,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抗告人有犯罪情事,乃聲請具保
停止覊押云云。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T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