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駁回具保停
止羈押聲請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
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除
主張其非現行犯,有固定住居所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不備法定羈押原因外,並稱其
患精神分裂症,非看守所藥物所能控制,需至醫院治療云云。是否屬實﹖有無非保外
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自應予以查明。原審全未調查,泛稱抗告人羈押原因未消滅,
逕行駁回其聲請,於法尚難謂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發回原
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K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