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07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明文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查本件抗告人甲○○在原審具狀聲
請停止羈押,除主張其非現行犯,有固定居住所,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不具備法
定羈押原因外,並稱其患有精神分裂症,非看守所藥物所能控制,有保外就醫之必要
,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所稱是否屬實﹖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自應加
以查明。原審全未調查,泛稱抗告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逕行駁回其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