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3
殺人聲請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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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駁回聲請停止
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停止覊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
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非被告所得強求。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
殺人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
,執行覊押,茲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抗告人以其有正當工作,在家或公司上班,未
逃亡亦無逃亡之虞,且需扶養家人及經營公司業務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不應准
許,駁回其聲請,乃裁量權之行使,於法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
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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