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1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定應執行刑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及四年六月,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因而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肆年拾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罪曾受覊押或執行者,依刑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折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所定應執行之刑,抗告意旨
以其所犯竊盜罪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再定應執行之刑,刑期有增無減,對其不利云
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顯出於誤會,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