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25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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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
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在原審雖以有固定
住居所,每次均準時應訊,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惟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認抗告人覊押原因並未消滅,其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伊另案已繳交鉅額保證金,遽予覊押,未審
先判,家小待照拂等由,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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