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05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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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駁
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
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係
被誣陷蒙冤,茲值農忙期採收芒果,其父在外從事模板工作甚少回家,僅有將屆八十
高齡之爺爺奶奶在家,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原審法院以其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其須撫養稚女,無逃
亡之虞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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