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1/10
恐嚇取財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裁判主文與理由之記載必須相適合,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本件原裁定主
文記載抗告人甲○○因所犯恐嚇取財等肆罪,所處刑詳如附表所示,理由中亦有甲○
○因盜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惟遍查原裁
定均未有附表,足見原裁定已失其依據;且與主文不相適合,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
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之原
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