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1
偽造文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更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駁回聲請
具保停止覊押之更審裁定(八十五年聲更㈠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
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不推諉犯行,且配偶
黃○慧患脊椎板突出病變急需住院治療,有賴抗告人照顧為由,而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經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爰裁定駁回。經核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僅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曾諭知三十萬元交保,伊因無力交保始被覊押云
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v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