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2
背信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陳懋樹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二日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法官廻避,限當事人始得聲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明。本件抗告
人甲○○在原案件為告訴人並非當事人,檢察官僅將其聲請狀轉送原審,並非為聲請
人,原審裁定因認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法官廻避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