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1
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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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乙○○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十四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其配偶乙○○妨害風化
案件,對於原審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因而
將抗告人之聲請予以駁回,核無不合。此項缺失亦不得於抗告時補正,抗告意旨補提
原判決繕本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仍得重新聲請再審
不受影響,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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