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30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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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具
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判決,係
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
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
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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