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4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 甲○○
抗 告 人 溫惠美律師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溫惠美律師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及第一審審理程序,均已傳訊相關證人,原審法院亦已解除禁見,無串證之虞,
爰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等語。原裁定以被告即抗告人甲○○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而
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