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8
毀損及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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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毀損及自訴被告陳正次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十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甲○○因毀損及自訴被告陳正次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
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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