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7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甲○○
被 告 王效蘭
黃瑞芳
右聲請人因自訴王效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駁
回其再審抗告之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見事實上錯誤,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而為
救濟。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裁定,係維持原審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裁
定,駁回其在本院之抗告,並非判決,而該裁定之受裁判人,亦無黃瑞芳,聲請人對
之提起再審,其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