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5
誣告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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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時代天然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葉明哲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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