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30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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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呂 學 諒
呂 學 德
呂 學 昌
呂 學 時
呂 學 明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梁秀珠
上 訴 人 呂 新 火
呂張新妹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十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判決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惟上訴人
呂學德聲請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
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
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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