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2
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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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丙○○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諭知乙○○、丙○○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八十四年度上
訴字第一六四號)後,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
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將該案件
發回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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