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2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4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勇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湧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詠貴
被 上訴 人
(被 告) 甲 ○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件上訴人勇祁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尤詠貴)因被上訴人甲○、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一)月二十七
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二月
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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