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26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9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 原告 ) 乙○○
被 上訴 人
( 被告 ) 北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肇宏
被 上訴 人
( 被告 )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七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背信案件(原法院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九號)檢察官不
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
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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