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06
毀損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黃添郁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
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
之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四日,截至同年三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