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23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61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一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秋桂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
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
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併
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時,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再為上訴,自應受同一之限制。
本件被上訴人甲○○、乙○○被訴背信案件(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一號),關於刑
事訴訟部分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法院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八十五年度上易字
第六七二號),併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上訴人對無罪之刑事判決並未提起上
訴,竟單獨對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非法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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