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5
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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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時代天然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葉 明 哲
被 上訴 人 丙 ○ ○
乙 ○ ○
甲 ○ ○
丁 ○ ○
陳李木莉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上開所稱刑事訴訟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丙
○○、乙○○、甲○○、丁○○等妨害自由、毀損、竊佔等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
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是即不能認為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因而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陳李木莉未經原審判決,上訴人竟將之
列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非法所許,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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