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07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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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乙 ○ ○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日
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二一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劉連財自訴指稱,其原有
高雄市○○區○○段四小段一一九二號土地及該地上之高雄市○○○路二十五號六樓
之三房屋,移轉登記予被告乙○○時,與乙○○約定,孫女應以該房屋貸款新台幣(
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給付自訴人,並保留該房屋由自訴人及其家人繼續居住,乃乙○
○於取得上開房屋所有權後,竟與被告甲○○○成立虛偽債權,以成立調解為方法,
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甲○○○名下,致自訴人無法取得該一百五十萬元貸款,並遭
受被請求遷讓房屋之損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嫌云云,原審則係以自訴人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為由,而為自訴
不受理之判決,惟按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被害是否直接,應以犯罪行為
與受害法益有無直接關係以為斷,若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同時被侵害,因國家與個人
均為直接被害人,個人自有權提起自訴,本件依自訴人所述,被告為不實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除侵害國家物權登記之正確性外,亦同時侵害自訴人之債權,自訴人自屬直
接被害人,原審不受理訴訟顯係不當,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云云。
本院按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九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被害人,以因犯罪
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於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或對於該財產有事
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時,即為直接被害之人。
再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被害之是否直接,應以犯罪行為與受害法益有無
直接關係以為斷,若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同時被侵害,因國家與個人均為直接被害人
,個人自有權提起自訴。本件自訴人劉連財自訴意旨略稱,其原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四小段一一九二號土地,及該地上建物即門牌高雄市○○○路二五號六樓之三
房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乙○○時,與乙○○約定,乙○○應以
上開房屋、土地貸款一百五十萬元給付自訴人,並保留該房屋由自訴人及家人繼續居
住,詎乙○○取得上開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竟與被告甲○○○成立虛偽債權,另以
成立調解為方法,將該等房屋、土地再移轉登記於甲○○○名下,致自訴人無法取得
該一百五十萬元貸款,並遭受被請求遷讓房屋之損害,因認乙○○、甲○○○共同涉
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依自訴人所訴乙○○、甲○○○之
犯罪事實,其在實體法上除足認侵害國家物權登記之正確性外,亦同時侵害自訴人之
債權,自訴人顯然亦屬直接被害人。原判決以上開房屋、土地既已由自訴人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乙○○,乙○○縱未履行其對自訴人之債務,即將該等房屋、土地再移轉所
有權登記與甲○○○,自訴人顯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以不得提起自訴為由,而
為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但揆諸前開說明,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顯係不當,其判
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
,為維持被告等之審級利益,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吳 昭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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