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05
煙毒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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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終審確
定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及初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已於八十五年元月十九日自殺身亡,有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五)法醫振字第○二三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見上訴卷卅
四頁)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詎原審疏失,於八十五年
元月卅一日猶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維持一審所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之判決
確定,顯有受理訴訟不當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施用毒品累犯,經初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扣案海洛因
淨重一公克沒收並銷燬之。其不服,上訴原審審理中之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死亡
,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法醫振字第○二三號相驗屍體證
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十四、三十六頁),原審未察,於八十
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依一造辯論逕行判決,不依首開法條規定,撤銷初審判決諭知不
受理,竟仍維持初審判決,將被告之上訴駁回,顯屬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
,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及初審判決均撤銷,改判不受理,以資
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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