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07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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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 訴 人 即
甲 ○ ○之母 張貴蘭
右上訴人等因甲○○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依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其第三
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
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甲○○被訴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款提起公訴,同年月十三日繫屬於第一審
法院(見一審卷第一至三頁)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上開條文論處罪刑之判決,而該
罪名係屬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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