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1
殺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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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母 黃陳美枝
被 告 甲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洪幼珍律師
李昆南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五五三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
明定。本件上訴人黃陳美枝為被告甲○○之母,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
審之判決,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查該被告現已成年,上訴人已無法定代理人之地
位,即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殊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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