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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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當然違背法令,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
調查,否則即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㈡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
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等語。經查原判決綜合卷內資料,認定上訴人甲○○連續非
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二次與陳俊傑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非法販
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所憑之證
據及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係推卸刑責之詞,不足採取,證
人卓朝堂之證述,亦不能採作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
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之認定
事實及適用法則,究屬如何違背法令,俱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僅漫指原判決調
查職責未盡及理由矛盾,尚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核與前揭得
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要件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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