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7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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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該案件係於民
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始繫屬於第一審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
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至上訴人被
訴遺棄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檢
仁紀黃字第五二三八號函附本院卷可稽,合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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