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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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三九、八四七、一四七四、一四七五、一六六七、
一七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
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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