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21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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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十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提
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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