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21
肅清煙毒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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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一號
上 訴 人 陳夏成
右上訴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終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三二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除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送本院覆判外,以地方
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此觀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陳夏成因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初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上
訴人提起上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終審判決上訴駁回,既非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
件,依首揭說明,全案已因終審判決而確定,上訴人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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