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5/29
背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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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五號
上訴人 何金源
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六六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案件,
但依本法修正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同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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