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6/26
殺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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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五○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張淑芳於民國七十七年間結婚,育有劉晏伶、劉韋伶
二女,嗣因感情不睦,於八十三年間協議離婚,二女原協議由張淑芳監護,至八十五
年六月間,雙方復協議改由上訴人監護、扶養,張淑芳則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一
萬元為扶養補助費,並得探望二女,雙方因此仍相往來,惟於見面時猶時有爭吵,迨
八十五年六月底,上訴人因不滿張淑芳經常譏諷其無學識、不會賺錢、沒有種、不敢
殺她等語,竟萌生殺害張淑芳之犯意,在其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五六巷十三弄
二號住處,其從事鐵工工作場所內,利用工作剩餘之白鐵鐵皮,製作高一○五公分、
直徑四○公分之白鐵鐵桶一個,預留封口,準備張淑芳再譏諷時,供為殺害張淑芳後
裝入該桶棄屍之用;嗣於八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張淑芳前往其住處探望
二女,因二女尚在幼稚園上課,遂與上訴人閒聊,二人復因往事及女兒撫養費、監護
問題,再起爭執,其不堪張淑芳仍一再譏諷,乃決意殺害,藉詞氣氛不好,不宜談論
女兒撫養費、監護問題,佯邀張淑芳一起入浴洗澡、作愛,迨二人精神鬆弛後再行商
討,張淑芳不疑有他,乃與其共浴,並在浴室內作愛,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事畢,張
淑芳清洗下體穢物後,平躺在浴室地板上休息,再次嘲諷其無男子氣概,不會賺錢,
不敢殺伊,其聞言,新仇舊恨浮湧而上,遂以雙手勒住躺於浴室地板上之張淑芳脖子
,先後約三、四分鐘之久,見張淑芳已無法動彈(尚未死亡),乃取出該白鐵鐵桶,
將張淑芳倒裝入內,再以白鐵皮蓋封口,並沿該封口處以氬焊機焊住,再塗上矽膠接
著劑封閉,致使張淑芳在該密閉之白鐵鐵桶,因姿勢及空間性窒息死亡。張淑芳死亡
後,其為免遭人發覺,復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將裝有張淑芳屍體之該白鐵鐵桶放置
於其所有HW-三六七三號小貨車上,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駕駛該小貨車沿台北
縣土城市○○路轉浮州橋旁進入環河路尋找棄屍處所,行至台北縣土城市○○路大霸
電話工廠前路邊某垃圾堆時,將之自其小貨車上抬下,推滾至垃圾堆中棄置,再撿拾
他人丟棄該處之二條舊棉被覆蓋,俾免遭人發覺。嗣於次(四)日清晨六時許,拾荒
者江英俊至該垃圾堆撿拾破爛時,欲予撿拾,及打開該白鐵鐵桶封口,發現張淑芳屍
體,乃報警循線查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之判決,駁回其與檢
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沒收之物,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始為合法,否則諭知沒收即難謂有
事實之根據。原判決理由內雖說明供本件犯罪所用之氬焊機具一套、矽膠接著劑一支
,係上訴人所有,然事實欄並無該項記載,顯失其依據,難謂適法。㈡原判決事實欄
認定上訴人與被害人張淑芳於浴室共浴作愛,於同日(八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事畢,因張淑芳再次嘲諷,始勒張淑芳脖子。然理由內却引用上訴人於警訊時
坦承:「………我便與她共同進入浴室洗澡,當時約十五時五十分,並在浴室內作愛
,待作愛完畢後約十五時五十五分左右,我因想到張淑芳常於平時嘲諷我,一時怨火
難忍,便雙手掐住張淑芳脖子……」,為所憑之證據之一,顯不相適合,有證據上理
由矛盾之違法。㈢原判決理由內一面謂上訴人坦承以雙手勒住躺在浴室地板上之張淑
芳脖子,先後約三、四分鐘之久,於見張淑芳已無法動彈,乃將之倒裝入白鐵鐵桶內
。一面却又謂上訴人辯稱……一時衝動,始以雙手勒住張淑芳脖子,見她無法動彈才
罷手,後來張淑芳醒來坐起,伊即穿衣回房休息,嗣見張淑芳一直不出來,迨回浴室
查看時,見張淑芳倒於浴室內已無呼吸,伊一時害怕,故將張淑芳裝入鐵桶內,……
等語,殊屬矛盾。㈣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於張淑芳死亡後,始將裝有張淑芳屍體之白
鐵鐵桶放置其小貨車上,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載往遺棄。然卷附驗斷書及相驗屍
體證明書記載張淑芳死亡之時間,推定為八十五年八月三日十七時許(見相驗卷九、
十三頁),如該項推定屬實,上訴人於將該只白鐵鐵桶載往遺棄時,能否謂係遺棄張
淑芳之屍體,非無疑問,究竟事實如何﹖關係上訴人是否觸犯遺棄屍體罪問題,仍有
調查審認必要。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發回
更審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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